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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得违反他人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4153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注册、立凡知识产权

某经营者未经许可能否将小品演员赵本山的肖像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Hello Kitty”卡通人物的作者能否以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以从《商标法》中规定的在先权利中找到答案。 商标注册、立凡知识产权

什么是在先权利?按照字面意思,在先权利就是处于在先状态的权利。但是商标法并非一概保护所有的在先权利,而是暗含着“市场价值”的要求。即只有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有“被抢注价值”的在先权利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篮球运动员易建联的姓名“易建联Yi Jian Lian”就曾被注册为商标,易建联对此提出争议,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也支持了该项请求,认为易建联作为篮球运动员在“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有关商品与易建联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易建联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可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权是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除此之外,在先权利还包括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如肖像权,甚至一些在先新型权利,如域名等,都可以称之为在先权利。 商标注册、立凡知识产权

投机取巧、坐享其成搭“名牌”“名人”的便车虽然可以哗众取宠、夺人眼球,但绝不是企业发展的长远之道。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它始终与商品、商家、商誉紧密相连。离开了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不如脚踏实地,打造属于自己的“金字招牌”。商标注册、立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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