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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本质和商标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1414

标是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的功能价值就在于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混淆,在保护经营者努力建立和维护商誉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对于已获得初审的“国酒茅台”这一“国”字号商标,是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之作用还有待商榷。一旦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起不到很好的个性化区分,反而因“国”字中具有的模糊不清的意义误导公众,显然与商标的本职相背离。将之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不仅不能防范不正当的竞争,反而会排斥同业竞争者,这不应是商标具有的功能。        联想之前白酒行业申请的“国粹”、“国窖”、“国五液”等商标的热衷度,如果此次“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复审通过,无疑将会增强其他企业申请“国”字号商标的信心,再次抢注“国”字号商标的风潮可能重现,不仅在白酒行业,包括其他各个行业商品或者服务将相继跟风申请,到时我国将出现商标混战之局面。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所言,核准“国酒茅台”商标不仅会触动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而且有可能在我国酿酒业乃至其他一些业界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造成新的行业秩序混乱。        此外,一些支持“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观点认为,茅台作为一种高端酒品,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不会因国字号商标而产生混淆。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确实,在判断商标显著性时,要结合相关公众进行认定。但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就商标法中“消费者”的概念而言,不仅仅包括实际的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并且,本次茅台酒业要求获得的商品类别涵盖白酒、果酒、葡萄酒、开胃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等广泛的商品类别,其“消费者”的范围就不能仅仅局限于“高端人士”。所以,其混淆的可能性难以给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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