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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版权登记风险与防控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1331

随着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版权登记的现象越来越多,以及商标与版权竞合纠纷的不断出现,商标的版权登记已经引起司法界和学术界的重视,有些纠纷已经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有些问题还悬而未决,成为理论研究的难点。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商标与版权的竞合问题,专门研究以商标主张版权对抗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较为少见。虽然已有研究提出了商标与版权竞合的解决方法,但未能对商标的版权登记风险防范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一、作品商标化

所谓作品的商标化,是指将某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是作品商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品和商标本来分属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两者在商业化运用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之所以出现作品商标化的现象,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既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又符合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要件,发生了客体竞合;二是利益关系人充分利用这种竞合机会,扩大作品的利益。如果是著作权人将作品商品化,则为合法;而如果是商标注册人擅自将他人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则为非法。实践表明,作品的非法商标化是常见问题,而正常的商标化则极为罕见。因为,在著作权人看来,利用作品获得收益的最主要方式应于著作权法之范围,除非自身有其他商业经营项目,否则没有必要将作品商标化。

以往司法和理论中遇到的问题多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之情形,即作品的非法商标化。在著作权构成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撤销与著作权冲突的注册商标乃理所当然,这体现了尊重在先劳动成果,保护在先财产利益免受损害的公平原则。

  二、商标的版权化

商标的版权登记是商标版权化的表现形式。这里所指的商标的版权化有两层意思:一是具备版权本质特征的商标(商标作品)如同其他作品一样,一经创作出来就自动获得版权;二是特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经申请商标注册并作了版权登记。实践表明,商标版权化主要是指申请商标注册并作版权法登记之情形。

依据现行著作权和有关法规,版权登记依当事人自愿申请,而非法律强制。商标注册人之所以申请版权登记,目的在于实现商标的双重保护,就是在商标法保护的基础上,再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除非商标符合作品的要件,可以作为作品使用,否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一般的商标是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只能借助于商标法。再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的情况下,相同商标的存在是常见的合法情形,而当多个商标注册人将同样的商标均作版权登记的情形下,两个版权相互不具有排斥力,版权登记将形同虚设。因此,对于商标的版权化应当予以慎重处理,对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正确对待。

  三、结论:作品与商标的一体化

作品与商标的一体化,是指为了商标注册或商标使用的需要而创作作品,并进行版权登记且能够获得双重保护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自主创作作品并自主使用或注册商标。

其核心在于强化商标保护。而根本条件是,一件商标设计既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又具有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研究了版权受让或被许可而注册商标的问题,但这种情况极少实际发生。

作品与商标的一体化,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商标,而不在于保护作品。保护在先作品权利的规定已在各国商标法中得到充分体现。而保护在先商标权利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商标的版权登记在形式上完成了作品与商标的一体化过程。但必须指出,通过版权登记保护商标的方法一般并不完全可靠。其主要风险有两个:一是存在相反证据证明他人持有争议的版权;二是司法审查否定商标的作品属性。除非能够避免这两个风险,否则就要承担登记失效的后果。例如,在商标注册实践中曾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设计的商标获得了版权登记,但没有获得注册。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类似而被部分驳回。这种结果不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所希望看到的 ,因为获得版权不是他首先追求的目标。总之,一般情况下,对于商标的版权化之保护功能,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无限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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