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你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资讯
盖茨公司阻击他人“傍名牌”
发布时间:2014.05.03   浏览:1329

                                   

                                  盖茨公司狙击他人“傍名牌”


    作为大型动力传动带及汽车配件制造商,美国盖茨公司向其在工业和汽车领域的客户提供了品质卓越的产品。盖茨公司将第1065493号“GATER”商标(下称“GATER”商标,如图)作为其主要商标,广泛应用于盖茨公司的产品和宣传之中,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盖茨公司非常重视“GATER”商标和第1518931号“GATES”商标(下称”GATES”商标,如图),并积极采取行动保护“GATES”品牌和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同其他成功品牌一样,仿冒者觊觎“GATER”和“GATES”商标在市场上的良好声誉,擅自使用与“GATER”和“GATES”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试图利用“GATER”和“GATES”商标在汽车行业的商誉,其中有些甚至想方设法恶意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以为其侵权商标披上“合法”的外衣。
   2011年4月,浙江省三门三珠胶带厂申请注册在汽车传送带产品上第8484631号“格雷科GRECO”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如图)通过初审并公告。盖茨公司发现被异议商标与“GATER”商标在视觉上十分相似,遂于2011年7月提出异议。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三门三珠胶带厂于2013年初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三门三珠胶带厂称,被异议商标系由其独创设计而成,与盖茨公司的“GATER”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该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更不会对盖茨公司的在先权利造成损失。
   2014年1月,商评委针对三门三珠胶带厂提出的复审申请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根据盖茨公司提交的意见和证据,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与盖茨公司于1997年7月注册在第7类动力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等商品上的“GATER”商标、盖茨公司于2001年2月注册在第7类联轴节(发动机部件)等商品上的“GATES”商标在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将上述商标区分开来。同时,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盖茨公司引证的“GATER”和“GAT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据此,商评委认定三门三珠胶带厂的主张不成立,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盖茨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三门三珠胶带厂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明显的“傍名牌”行为,其试图通过恶意商标申请和使用,利用盖茨公司“GATER”商标在市场上的良好声誉谋取不法利益。
  据了解,根据相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盖茨公司曾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对台州格雷科胶带有限公司使用被异议商标和未经授权使用“GATER”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2013年9月22日,在对台州格雷科胶带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台州市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查获3200个带有上述“GATER”商标标识的传送带零部件。盖茨公司表示,今后将继续打击侵权产品,保护其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商标


      

       “GATES”商标                  “GATER”商标

  上一篇: “嘀嘀打车”遭遇商标难题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