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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申请
发布时间:2014.06.04   浏览:4253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简介

目前申请欧洲专利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在本国申请后,在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

PCT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包括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一项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在被指定的国家生效,并且如果指定了7个国家即被视为全部指定所有缔约国。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英、法、德等30个国家以及阿尔巴尼亚等6个延伸国。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通过PCT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EPO提出进入申请。

2. 欧洲专利局检索:EPO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通常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 公布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4.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缴纳。

5. 欧洲专利授权: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 在欧洲成员国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的申请的方式,并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在与我公司签订涉外专利代理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即可进入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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